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三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70.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
《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要求,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另外,《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七條也有相關要求。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的重要參與主體,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71.不得泄露標底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在招標采購中,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應予廢標。可見,標底的重要性。但要注意的是,依據87號令第十二條,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標底必須保密的規定,可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內容。